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有效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计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人社、交通、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