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计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人社、交通、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