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