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动物疾病诊断、动物产品染疫定性和用药合理性审定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最终诊断、定性和审定的单位,由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