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