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牧、交通、公安、安监、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