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网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网线路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二)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三)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其他危害电网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电网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