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设施的行为:

(一)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内放飞可能影响电网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或者在变电站围墙外缘1000米内燃放可能严重影响电网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在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二)在架空输、配电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飞可能影响电网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三)向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四)擅自攀爬杆塔、拉线、变压器平台等设施,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移动或者损坏输、配电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杆塔或者在拉线等设施上架设照明灯具、广告牌等,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杆塔、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五)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六)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七)拆卸、毁坏设施上的器材、部件,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八)侵入、破坏输电、变电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

(九)其他危害电网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