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电网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按照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规划在后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成本费用。

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