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网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