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网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