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网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并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单位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