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