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