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