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