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