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建设为老年人服务配套设施的,由老龄工作部门通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