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金、医疗保险费、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等费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养老金、医疗费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