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建设城市居住小区时,应当建设为老年人服务的配套设施;没有配套建设的,应当补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