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开展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