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落实老龄工作任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