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用水供求计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征收水资源费和相关费用;

(五)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