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缴纳采砂(石)管理费,并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城乡居民自用少量采砂(石)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