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

(四)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六)捐赠和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