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江河、水库、湖泊以及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扩建工程项目,设置阻水设施;

(二)侵占或者损毁堤防、护岸、水文监测等设施;

(三)爆破、采矿、取土、打井、开垦、伐木;

(四)倾倒和堆放矿渣、建筑垃圾;

(五)在引水工程内排洪,放运木、柴、草以及在引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农作等。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