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使用;承包、转包、出租期满后,林地使用权归原权属者。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其他出资、合作条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原发包的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流转共有林地林木权属的,应征得共有权利人的同意。
流转林地林木应当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