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权属第八条已修改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