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珍稀林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未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和擅自移植。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