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自治县生态公益林包括:
(一)连山笔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风坑、大旭山、犁头山、芙蓉山、天堂岭等五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石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福安森林公园、巾峰山珍稀树种培育基地、大旭山风景区内的风景观赏林。
(二)自治县境内禾洞河、太保河、吉田河、三水河、永和河、上草河、大富河、福堂河、永丰河、小三江河、加田河、上帅河等主要河流两岸、源头周围,三水水库、淘金坪水库、天鹅水库等水库周边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