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加强林业生态建设,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七十八万亩以上,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