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活动月。织实施。女性公民,除无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