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权属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林木利用状况。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