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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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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