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