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南水水库、横溪水库库区水面及一百米岸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工业项目;(二)现有企业的污水直接排入水域;(三)设置游泳场、饮食店、禽畜养殖场以及从事水面种植等活动;(四)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筑物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排入、倾倒到水域。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