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非法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并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