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集体所有土地资产的征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由实施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或有关单位采取适当途径,妥善予以安置。劳动部门应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用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的人员。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