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由实施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或有关单位采取适当途径,妥善予以安置。劳动部门应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用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