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土地资产使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批准用地。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