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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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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资产的开发和保护

第十三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已开垦利用的农业生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弃耕。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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