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对象的工作汇报,列席其有关会议,参加其教育、教学活动;

(二)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调查、测试;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被督导对象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