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随访督导应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随访督导结束后,应向教育督导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