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专项督导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督导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教育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