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前向被督导对象发出督导通知书;(二)被督导对象按照督导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向教育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三)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督导;(四)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管导对象和有关部门送达教育督导报告。教育督导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督导对象作出的评价、结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