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且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与已经建成居住区无体育健身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规划、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明确维护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单位。
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