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