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体育健身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结合农村、牧区和社区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牧民和城市居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