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工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定期举办职工体育健身运动会。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