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工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定期举办职工体育健身运动会。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