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活动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人群的体育锻炼标准,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倡导公民每人学会两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提倡公民开展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不低于三十分钟的健身活动,并参加体育锻炼达标测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