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新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扩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