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新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扩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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